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 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

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


摘要: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是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拿破仑战争”到“一战”,再到二战”,文化遗产所遭受的严重毁损和流失客观上导致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形成与发展。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在历史演进中,以禁止战时掠夺为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扩大保护范围、加重保护责任、加强保护措施,从而得以迅速发展。
关键词:武装冲突;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9)04-0004-05

  武装冲突是导致世界文化遗产毁损、流失的主要原因。如,在历史上,被称为“万园之园”的中国圆明园,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烧毁,园中文物被劫掠殆尽。①时至今日,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文化遗产的毁损和流失仍然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如20世纪末以来爆发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战争、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等造成了大量文化遗产的毁损和流失,特别是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大量珍贵文物被劫掠②,成为“二战”以来最严重的文化遗产被劫掠、毁损的事件,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损失。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体现人类智慧、见证人类历史、传承人类文化、寄托民族精神。武装冲突所导致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毁损、流失,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进而促进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产生、发展。研究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问题,对于提高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演进的规律性认识,促进当今国际社会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
    18世纪下半叶,为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时期。“拿破仑战争”③对文化遗产的掠夺是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萌芽的历史原因。
     (一)“拿破仑战争”与文化遗产的掠夺
    在历史上,战争的战胜者掠夺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战利品是惯常的做法。古罗马人就把展示掠夺而来的艺术品作为庆祝胜利的一种主要方式。拿破仑继续采用古罗马时期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在法兰西共和国和拿破仑帝国时期,拿破仑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掠夺了大量的艺术珍品。巴黎的罗浮宫堆放着来自欧洲各地的艺术珍品,以至于法国人声称,“巴黎是欧洲文明的新首府”[1]。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军队对于欧洲的艺术珍品进行有组织的掠夺。例如,在1794年5月,法国公共安全委员会设立贸易与供应委员会,专门负责掠夺比利时的艺术品。1794年6月,法国艺术委员会建立一个分支机构来收集、整理法国将要入侵的国家的艺术品目录。当法国军队第一次入侵比利时的时候,法军在以掠夺金、银等贵重金属为主的同时,也掠夺了1 500份珍贵手稿;第二次入侵比利时的时候,法军主要掠夺艺术珍品。[2]
     (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的制定
    虽然“拿破仑战争”中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但是这种对待文化遗产的野蛮行径还是震惊了欧洲社会。战后,“反法联盟”国家主张法国归还掠夺的文化遗产。“反法联盟”国家的主张创设了一项新的国际规则,即战时掠夺是非法的,这直接推动了国际法律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19世纪下半叶,马顿斯、惠顿、利伯等国际法学者、外交官为制定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学者利伯是其中最有影响的一位。1863年,利伯受命为美国军队制定了管理守则,亦称“利伯守则”。1873年,在利伯、马顿斯等人的积极推动之下,国际法协会成立。1880年,国际法协会制定了以战时保护文化遗产为重要内容的“牛津手册”。④此外, 1874年一些国家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战争法公约草案(该法案没有生效),即“布鲁塞尔宣言”。⑤“利伯守则”、“牛津手册”、布鲁塞尔宣言”等三文件都认为战时掠夺是非法的,战时必须保护文化遗产。但是具体规定有所差别。1.“利伯守则”规定文化遗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交战各方不能损害文化遗产。“作为一般规则,属于教堂、医院、慈善、教育、艺术品博物馆等的财产不能被认定为公共财产。”⑥“艺术杰作、图书馆、科学收藏品、医院等必须确保在战时免于损害。”⑦“私有财产只有在用于军事目的才能被没收。”⑧2.“布鲁塞尔宣言”规定文化遗产为私有财产不能被没收。“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的财产即使属于国家,也应当作为私有财产对待。”⑨“私有财产不能被没收。”⑩3.“牛津手册”规定“禁止掠夺;如果不是由于战争的迫切需要,禁止摧毁公、私财产”○11。“私有财产只有在本手册限定(用于军事需要)的条件下才能被没收”。○12可见,三文件都禁止战时掠夺文化遗产。三文件的主要差别在于“布鲁塞尔宣言”规定私有财产一概不能被没收,而其余两个文件规定,私有财产只有在用于军事需要时才能被没收。虽然上述三文件不具有国际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催生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1899年海牙和平国际会议上通过了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就是以上述三文件为基础制定的。公约确立了禁止战时掠夺,不能没收、掠夺和摧毁文化遗产等保护原则。如,“必须尊重家庭荣誉与权利、个人生命、宗教信仰;不能没收私有财产”○13。“正式禁止掠夺”○14。“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的财产即使属于国家,也应当作为私有财产对待。禁止一切形式的掠夺和摧毁历史纪念物、艺术和科学作品。”○15与上述三文件相比,海牙第二公约的最大变化在于,使用“禁止一切”的用词加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海牙第二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战时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但是它还不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性公约。海牙第二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
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
    20世纪20~30年代,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得以形成。“一战”对于文化遗产的毁损,是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形成的历史背景以罗里奇公约为标志,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
    (一)“一战”与文化遗产的毁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空前的灾难。在这场浩劫中,世界文化遗产也遭受了严重毁损。无数历史和艺术纪念物、教堂、历史建筑、古老城镇及其存放的艺术珍品被炮火摧毁。特别是作为主战场的比利时和法国,文化遗产的损失尤为严重。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利时鲁汶大学图书馆的被烧毁和法国兰斯大教堂的被炸毁。鲁汶大学图书馆珍藏了大量珍贵书籍以及科学和艺术作品。兰斯大教堂是镶嵌彩色玻璃的哥特式的杰作。1914年,德国军队先后烧毁了鲁汶大学图书馆以及馆藏物品,炸毁了
兰斯大教堂。德军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值得肯定的是,“一战”中的交战各方已经抛弃了传统的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海牙公约关于禁止掠夺文化遗产的规定在交战双方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的制定
    “一战”大量摧毁文化遗产的事实,促使国际社会制定在战后更加系统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从而促进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战后制定的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有:空战拟订规则、罗里奇公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
    1.空战拟订规则。1922年华盛顿会议设立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空战规则。1923年,委员会拟订了一个空战规则,称之为“空战拟订规则”。“空战拟订规则”特别针对空中轰炸作了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文化遗产。“空中轰炸只有针对军事目标进行,才是合法的。”○16“指挥官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轰炸用于公共事业、艺术、慈善、历史纪念物、医院等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用于军事目的则例外)。”○17
    2.罗里奇公约。1933年12月,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七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美国和20个拉美国家签署了《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条约》。该条约是由美国“罗里奇博物馆”首倡,故称之为“罗里奇公约”。公约只有8条。公约规定了尊重和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的原则,“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应视为中立,依此受交战国尊重与保护。上述机构之人员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在平时及战时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18。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同意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确保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得到保护与尊重。公约对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附加了限制性条件,“第一条所及之纪念物和机构若被用于军事目的,应停止享有本条约之特权”○19。
    3.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1938年,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起草了“战时保护历史建筑物和艺术作品公约草案”(亦称之为“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规定了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草拟条约”在前言中宣称,“艺术珍品不仅应该受到国内保护,而且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摧毁无论为哪一个国家创造的艺术杰作,都是对于全人类的精神伤害”。草拟条约”还创设了“庇护场所”这一概念。“庇护场所”是指政府用以保护可移动艺术珍品的场所,各国不得对于“庇护场所”进行攻击。但是,“庇护场所”必须在战时向国际社会予以公示,不得用于军事目的。
    上述三个国际文件中,“空战拟订规则”和“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都不是国际条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两个文件促进了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如“空战拟订规则”关于空战中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些规定,为以后相关国际公约所借鉴。值得关注的是,“罗里奇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其局限性在于:它只是一个区域性公约(缔约国仅为拉美国家)、适用范围不广;同时公约内容比较抽象。但是,“罗里奇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性公约,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武装冲突情况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
三、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1954年海牙公约的通过为标志,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不断发展。
    (一)“二战”与文化遗产的掠夺、毁损
    “二战”给世界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掠夺和毁坏。为了显示德国的政治和文化优势,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掠夺。希特勒设立ERR司令部专门负责掠夺占领国的文化遗产,并在德国、奥地利建造巨大的博物馆来收藏从欧洲各国掠夺而来的艺术珍品。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战时文化遗产的掠夺是史无前例的。如,波兰沦陷后,纳粹军队对于其文化遗产进行疯狂掠夺,德国占领当局多次下达命令,没收波兰所有的文化艺术珍品。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于波罗的海国家和苏联进行了大范围的掠夺。战时每月从这些国家运往德国的艺术珍品达40至50卡车。[3]在占领法国期间,无数的艺术珍品被掠夺运往德国。○20在掠夺文化遗产的同时,希特勒和纳粹军队还对文化遗产进行严重毁坏。如,德军从苏联败退时,烧毁了成百上千的教堂、图书馆、博物馆。
    (二)1954年海牙公约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
    “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和毁坏,在战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强烈关注。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即1954年海牙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成果,并有所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与“罗里奇公约”仅仅保护部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同, 1954年海牙公约将保护大大扩大,它规定,文化遗产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外还包括可移动文化遗产、保存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筑、保存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纪念中心。
    2.进一步阐述了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所确立的禁止战时掠夺文化遗产的原则。“各缔约国并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21
    3.确立了特别保护制度。“可将一定数量的准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置于特别保护之下。”○221954年海牙公约还对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文化财产的运输、识别标志、公约实施条例、调解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4.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军事需要”通常是国际文件关于缔约国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例外性规定。以往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对于“军事需要”的界定很模糊,这就为毁坏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带来了困难。针对这一情况, 1954年海牙公约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承允不为可能使之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遭受毁坏或损害的目的,使用文化财产及紧邻的周围环境或用于保护该项财产的设施以及进行针对该等财产的敌对行为”。对于该条款所述义务“仅在军事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23公约还对“军事需要”的确认进行了限制,“由经特别授权的武装监管人对文化财产进行保卫或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不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24。
    (三)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新发展
    1954年《海牙公约》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25两个议定书、1981年通过的1979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这些法律文件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推动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新发展。这些新发展表现为:
    1.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和防止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1954年《海牙公约》第一议定书对于战时文化遗产的交易作了限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 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则更加明确规定禁止和防止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文化财产的交易的原则和范围。根据1970年公约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占领国领土的文化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的出口和交易都是非法的”○26,因而都应当被禁止。1970年公约的规定加大了对于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力度。
    2.取消“军事需要”这一履行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罗里奇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缔约国出于“军事需要”而不履行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不承担违反公约的责任。“军事需要”这一限制性条件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缔约国毁坏文化遗产的借口。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个议定书在重申禁止任何针对文化遗产的敌对行动的同时,都没有规定“军事需要”这一履行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限制性条件,从而加大了缔约国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
    3.扩大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范围。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有关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国际法律文件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国内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如,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中,唯一可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情况的条款是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该第3条并未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该条可予以适用国内武装冲突。而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规定了战争法主要规则在国内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再如, 1981年通过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突破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局限于国际武装冲突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国际冲突扩大到国内冲突。
    4.建立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起源于1945年纽伦堡审判。○27纽伦堡审判在世界上首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河,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纽伦堡审判对于战犯所负掠夺、毁坏文化遗产责任作为战争罪进行追究,推动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以纽伦堡审判为基础,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建立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规约规定战争犯罪包括:“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28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进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
四、结语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取得了迅速发展。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其一,缔约国制止毁坏、劫掠文化遗产的绝对法律责任尚需确立。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被劫掠的事件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美国对此进行辩解,认为在美军抵达伊拉克国家博物馆之前,国家博物馆已经被劫掠,美军对此无能为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并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29。根据该规定,缔约国具有制止文化遗产被盗窃、抢劫义务。但该规定中“必要时制止”这一用语表明,这一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就为美国提出的“无法制止”伊拉克国家博物馆的被劫掠的辩解提供了依据。由于义务是相对的,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相对的。事实上,正是由于美军进攻伊拉克,因而伊拉克政府无法履行保护国家博物馆的职责而导致博物馆被劫掠,因此美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制止文化遗产被劫掠的相对义务具有不合理性,不利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必须确立缔约国制止毁坏、劫掠文化遗产的绝对法律责任。其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尚缺乏具体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下文化遗产开始纳入国际法的保护范畴。然而,目前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具体规定的国际文件尚属空白。水下文化遗产非常丰富,而武装传统特别是海上武装冲突可能会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毁损,武装冲突所造成的相关国家政府的监管失控也可能会使水下文化遗产被劫掠或侵占;因此,亟须国际法律对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具体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纳入国际法的保护范畴。然而,目前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也尚属空白。事实上,武装冲突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面临严重的损害。如,在殖民统治时期武装冲突的战胜国往往为了统治的需要而限制甚至禁止占领国的人们使用自己的母语。因此,亟须国际法律对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展望新的历史时期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一定能够迎接挑战,克服自身缺陷,加大保护力度,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注释:
  ①圆明园坐落在北京西郊海淀。它始建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由圆明、长春、万春(绮春)三园组成。有园林风景百余处,建筑面积逾16万平方米,是清朝帝王在150余年间创建和经营的一座大型皇家宫苑。清王朝倾全国物力,集无数精工巧匠填湖堆山,种植奇花异木,集国内外名胜40景,建成大型建筑物145处,内收难以计数的艺术珍品和图书文物。在这些建筑中,除具有中国风格的庭院外,还有西洋风格的建筑群,被誉为“万园之园”。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洗劫圆明园,文物被劫掠, 18日~19日,园中的建筑被烧毁。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再次放火烧圆明园,使这里残存的13处皇家宫殿建筑又遭掠夺焚劫。
②伊拉克国家博物馆被视为世界文化宝库之一,始建于20世纪20年代,其藏品涵盖了两河流域从新石器时代,到苏美尔城邦、巴比伦帝国、亚述帝国,直至现代阿拉伯等各时期的珍贵文物,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第11大博物馆。在2003年3~4月间,美英联军的轰炸让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成为一座混乱之城,而在这混乱中,数以万计的伊拉克文化和历史珍宝被疯狂的暴民们洗掠一空。位于巴格达市内的伊拉克国家博物馆遭到了洗劫,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文物被毁坏或者掠夺,在这场劫难中博物馆共丢失了17万件记录着人类6 000年文明史的文物。
③拿破仑执政(1799—1804)和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5)时代,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在欧洲建立法国的政治和经济霸权,同英国争夺贸易和殖民地的领先地位,以及兼并新的领土而与奥、普、俄、英为核心的反法联盟进行的一系列战争。
④国际法协会出于使战时国际法法典化的目的而作成的文书,因在牛津会议上最终被采纳而得此名。
⑤1874年7月,俄国邀请欧洲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讨论俄国起草的有关战争规则的公约草案。15个国家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公约草案,但是由于一些缔约国没有批准该公约,该公约没有生效。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被称之为“布鲁塞尔宣言”。“布鲁塞尔宣言”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它制定的一些规则为后来的“牛津手册”、1899年海牙公约所采用。
⑥“利伯守则”第34条。
⑦“利伯守则”第35条。
⑧“利伯守则”第38条。
⑨“布鲁塞尔宣言”第8条。
⑩“布鲁塞尔宣言”第38条。
○11“牛津手册”第32条。
○12“牛津手册”第34条。
○13《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46条。
○1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47条。
○15《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
○16“空战拟订规则”第24条。
○17“空战拟订规则”第25条
○18“罗里奇公约”第1条。
○19“罗里奇公约”第5条。
○20法国是欧洲艺术珍品最丰富的国家。纳粹军队占领法国期间, ERR和德军对艺术品进行了疯狂的掠夺。据当时ERR在法国的负责人向希特勒提交的一份关于ERR在法国掠夺艺术品情况的报告,从1940年9月17日至1943年4月7日, ERR共向德国运送了10火车车厢总计98卡车的艺术品,其中包括5 255幅绘画, 297座雕像。此外,在巴黎还有400箱艺术品准备装车运往德国。(资料来源: 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NormsChange, Published byOxfordUniversity Press,Inc. 2007, p. 135. )
○21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3款。
○221954年海牙公约第8条。
○23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
○241954年海牙公约第8条。
○251949年8月通过了四个日内瓦公约,它们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26《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11条。
○27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在审判中法国、苏联分别负责控诉纳粹发生在西欧、东欧国家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文化遗产的掠夺、毁损成
为控诉方控诉战犯的主要罪行之一。
○2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
○29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3款。
参考文献:
[1]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
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7, p. 46.
[2]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
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7, p. 48.
[3]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
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7, p. 132.

[文章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作者:唐海清]  [编辑:黄树卿]  [日期:2009-12-14]  [打 印]  [关 闭]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创办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9-2010:本网站所有内容,欢迎转载、摘编,但需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liubaiqiang1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