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 文物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

对“砸宝”现象的法律质疑

  近年来,电视台的收藏类节目有这样一个现象,即在节目播出过程中,主持人会根据现场专家的鉴定结论将所谓的“伪品”砸毁,这一环节也成了该节目最重要的高潮,并且主持人会以“去伪存真”的说法来诠释这一行为的意义,观众称之为“砸宝”。“砸毁伪品”是否真的如主持人所言能达到“去伪存真”、保护正常的民间文物收藏秩序,进而保护我国历史文物的目的,还是适得其反呢?笔者就此现象,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谈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民间收藏的文物范围仅仅限于传世文物。对于传世文物而言,鉴定其年代和真伪的方法一般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现有科学仪器的应用。就人员鉴定来说,由于鉴定人员的学识和经验参差不齐,同时,每一位鉴定专家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局限性,可能对同一件文物不同的专家就会有不同的认识。就依靠科学仪器鉴定来说,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文物鉴定领域常用的碳14测年法和热释光法等年代误差少则几十年,多则几百年。而能相对准确确定其年代和真伪的可移动文物仅仅局限于经过科学考古发掘的出土 文物,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民间收藏的范围。可以看出,民间收藏的文物的真伪只是相对的,专家鉴定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专家鉴定为“伪品”的文物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伪品,可能只是由于专家学识差异或者目前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所限而不能真正认识它的价值。

    由于传世文物的真伪具有相对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借助于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来认定某个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而电视节目中的专家鉴定显然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而是普通的民间鉴定。因此可以说,通过“砸宝”来“去伪存真”是缺少科学和法律依据的,是不符合传世文物真伪具有相对性这一属性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当不能准确确定某件文物的真伪时,贸然使用“砸毁”的方式来简单处理问题,不仅是对正确认识历史文物的误导,而且当真正的文物被错误地认定为假文物时,“砸毁”的行为其实已经成了一种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

    在节目中,主持人会出示持宝人签署同意砸宝的协议,以此来表明持宝人对砸宝行为的认同。表面上看,这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不难看出此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即“合法”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此协议涉及到对历史文物的保护,所以在适用《合同法》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依据《文物保护法》关于民间收藏文物来源渠道的规定,持宝人所有的文物只能有以下几种合法的取得方式:(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购买;(4)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如果持宝人所有的文物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来源渠道取得的,那么,该文物在法律上理应受到保护,只是该文物的具体价值(包括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还需进一步衡量,持宝人没有权利自己或者允许他人“砸毁”文物。如果该文物是以非法方式或非法渠道取得的,比如在不具备文物经营资格的旧货市场“淘换”来的,那么持宝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对该文物的合法所有权,更不能行使对该文物所谓的处置权了,并且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就电视台来说,当它征集制作节目所需的文物时,首先应该审查该文物来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来源的文物才可以纳入节目中来,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节目正式播出时,观众有理由相信节目中的文物来源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电视台作为公众信任的媒体应该知道这些文物都是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

    综上分析,签订所谓“同意砸宝”的协议,无论是持宝人还是电视台,都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范畴。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由此给国家造成的文物损失和不良影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因此,电视台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挥其独有的宣传教育职能。如果一味地追求“噱头”,无原则地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而搞一些误导观众的节目,不仅有悖于《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还会对我国未来的文物管理和保护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博物馆副馆长)

[文章来源:民主法制网]  [作者:焦晋林]  [编辑:刘红军]  [日期:2010-05-13]  [打 印]  [关 闭]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创办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9-2010:本网站所有内容,欢迎转载、摘编,但需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liubaiqiang1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