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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1年制定、1991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再次进行了修订,2003年5月19日,国务院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1992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的修订对刑法典中文物犯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影响。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设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设置了八个文物犯罪方面的罪名,分别是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另外,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设立了走私文物罪,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对倒卖文物罪和走私文物罪的认定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概而言之,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对走私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影响主要是使这两罪的范围缩小,将以前构成两罪的一些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司法实践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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